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57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18

执行日期:2000-01-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