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329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5-21

执行日期:1999-05-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