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10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0-12

执行日期:2000-10-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