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第183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0-14

执行日期:1996-10-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