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2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2-24

执行日期:2002-02-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