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16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2-04

执行日期:2002-12-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