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第351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6-29

执行日期:1995-06-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