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39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08

执行日期:1994-07-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税务局:

  你局渝税明电(1994)23号《关于请明确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

  根据国税发〔1991〕1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底纹版、发票防伪专用纸及其他特定用于发票防伪的物品。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印制时也采用了防伪措施,具有一定的防伪作用,但不属于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既是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也是伪造印章行为,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