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48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30

执行日期:1994-06-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待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