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39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11

执行日期:2003-04-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请示》(厦国税函发〔2003〕39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将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由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调整为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厦门海关海沧港区航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国产卷烟出口,同意将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由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处调整为厦门海关东注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