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3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23

执行日期:2000-03-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