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第5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17

执行日期:2000-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