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4〕第115号

法规分类: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4-14

执行日期:2004-04-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请示》(中汇交发[2004]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外币买卖业务。

  二、你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各有关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买卖业务,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你中心在组织办理外币买卖业务中,应严格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四、你中心须将有关交易制度、交易管理办法等报我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五、业务开展之后,你中心须按季向我局上报有关业务成交量、交易价格波动、主要交易主体等外币买卖业务情况,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六、你中心收到此通知后,须将该通知及时转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位。

  此复


附件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