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3〕第30号

法规分类: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1-22

执行日期:2003-0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的请示》(中汇交发〔2002〕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于2003年2月8日起,将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调整为: 上午9: 30~下午15: 30,午间不休市。

  二、延长交易时间后,你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会员的信息披露机制,并应于每日下午4: 00前,将当日的报价及交易量等交易信息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

  三、其他有关双向交易、收费标准以及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等事项,待进一步论证后再择机实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