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2〕第37号

法规分类: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2-26

执行日期:2002-02-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交易中心推出外币拆借中介服务的请示》(中汇交发[2001]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方便金融机构外币资金的运作,同意你中心于2002年6月1日起为金融机构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请你中心按照金融机构的意见继续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你中心作为外币拆借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拆入、拆出报价等信息咨询和服务,自身不得从事自营性外币拆借业务,不承担拆入、拆出双方的资金清算业务。

  三、你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会员的信息披露机制,并按日将拆借会员名称、交易量及报价等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市场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