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03〕第118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0-08

执行日期:2003-10-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1-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第 6 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