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银复〔2002〕第242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28

执行日期:2002-08-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汇率调期及货币调期、汇率期权等人民币汇率相关业务的请示》(建总报[200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你行应当遵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三、你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结售汇综合周转头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期限、远期升贴水定价规则等要求办理业务,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报表。

四、你行分支机构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持本批复、你行授权文件及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备案。两年内曾经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处罚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鉴于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暂不同意你行开办人民币汇率调期、人民币货币调期及人民币汇率期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