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汇综函〔2001〕第50号

法规分类: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08

执行日期:2001-06-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联业商〔2001〕1125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目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