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办理国际汇兑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3〕第271号

法规分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01

执行日期:2003-08-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你局《关于执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函》(储汇[2003]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方便居民个人办理外汇收款,同意你局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时,将居民个人一次性所收境外汇入经常项目外汇的限额提高到10000美元。

    二、按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则,你局办理国际汇兑业务应以人民币计收手续费;如需以外汇结汇后计收手续费的,应按照你局外汇账户开户行的相应挂牌汇价办理结汇。

    三、你局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