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03〕第100号

法规分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18

执行日期:2003-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20037月起,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有所变化。按照比利时外交部公布的新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规定,申请赴比利时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向比利时的国内银行交纳不少于6000欧元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

鉴于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发生变化,今后,凡赴比利时自费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在取得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前,可以持比利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生活费用证明”(式样见附件)及现行自费留学购、付汇管理法规中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包括签证)办理留学购、付汇手续; 办理留学购汇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汇银行留学人员购汇保证金操作规程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其它事宜,按现行的自费留学购、付汇管理政策执行。

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 比利时驻华大使馆“生活费用证明”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世界贸易组织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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