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9〕第305号

法规分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16

执行日期:1999-09-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汇函(1998)3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

    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各分局的供汇审核权限由1万美元扩大到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由分局上报总局审核。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