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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04〕第1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14
执行日期:2004-01-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新闻出版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l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新闻出版业执行。新闻出版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
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0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附件:
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新闻出版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新闻出版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闻出版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印刷
、复制
加工
、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仅对新闻出版业主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由《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印刷
、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
印刷
物资供应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组成。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出版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发行企业、报业单位、
印刷
、复制企业、
印刷
物资供应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特点,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1.出版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出版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2.出版单位内部单独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期刊、
印刷
等机构,参照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出版单位统一的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3.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可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4.出版物经
审批
报废时,应按报废清单设置辅助账。再销售时,其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5.出版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发行机构经销外版出版物,属受托
代销
商品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属非受托
代销
的,应将购进出版物视同本版出版物进行管理与核算,其中采用售价核算的,可在“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中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原在“编录经费”科目核算的可以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作为出版物的直接成本,在“生产成本——其他直接费用”科目核算。
不能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通过“编录经费”科目核算,并按照合理
分配
方法
分配
计入相关出版物的成本。
7.出版单位以提供广告服务、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含租型)、版权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其广告收入、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收入(含租型收入)、版权贸易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否则,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8.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可视同委托
代销
方式按合同规定以推销出版物总定价(码洋)的一定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应计生产成本”、“编录经费”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产品成本差异”、 “委托
代销
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 “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应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库房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实物明细卡片,记录库存出版物的进销存情况。
二、库存商品的计价可采用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或实际成本法。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入库出版物定价,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生产成本,贷记“生产成本” 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贷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2.采取委托
代销
(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发出出版物定价,借记“委托
代销
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采取委托
代销
(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
代销
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 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4.单品种销售成本的结转,可采用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已销出版物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销售
退回
出版物的核算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
退回
,借记本科目;贷记 “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
退回
,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
退回
出版物的定价,借记本科目、“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退回
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
退回
,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
退回
,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
退回
出版物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退回
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1244 产品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按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核算库存出版物时,库存出版物的实际成本与定价(或计划成本,下同)的差异。
二、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定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贷记本科目;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按本期销售出版物的定价,贷记“库存商品”、“委托
代销
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三、本期销售出版物应分摊产品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成本差异=本期销售出版物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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