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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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1-13

执行日期:2003-1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