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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厅评价〔2003〕第2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24
执行日期:2003-06-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
国有企业
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反映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
。“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级次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子公司,即:所属第二级以上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三、凡目前已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按统一要求在企业现有的财务月报数据基础上,自动生成“企业财务快报”(包括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尚未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月度“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制度,2003年12月前可以企业汇总数据填报“企业财务快报”。
四、各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当月“企业财务快报”(含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资产及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说明,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有关会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同时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快报的报送和分析工作,以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六、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国资委监管企业2003年全年资产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实现“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完整性及连续可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补报2003年1-5月各月“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及相应的分析说明材料。
七、“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八、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格式工作软件下载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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