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2003〕第151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13

执行日期:2003-05-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