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财金函〔2002〕第9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27

执行日期:2002-08-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