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损失申请定额返还所得税的函

发文字号:财金函〔2002〕第3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12

执行日期:2002-04-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银行《关于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损失返还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工银函[2001]20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申报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应收定额返还所得税的函》(农银函[2001]703号)、《关于返还我行2000年度挂账停息损失的请示》(中银财[2001]353号)、《关于申请返还我行政政策性挂账停息损失金额的请示》

  (建计[2002]8号)、《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损失申请定额返还所得税的请示》(交银[2001]64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印发《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2号)

  规定,同意对你行返还所得税________万元,用于弥补你行2000年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_______万元贷款挂账停息的损失。

  请你行据此文件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