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决原大石桥镁矿耐火材料总厂拖欠职工工资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2002〕第52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3-04

执行日期:2002-03-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报来《关于解决原大石桥镁矿耐火材料总厂破产拖欠职工工资的请示》(辽财企[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原大石桥镁矿耐火材料总厂拖欠的职工工资2765万元。该项支出列2002年“1906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预算科目。

  二、请及时将此款拨付到职工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请你厅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