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01〕第56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3

执行日期:2001-09-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