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日元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金〔2001〕第17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0

执行日期:2001-09-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央有关部(局)主管部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神华集团计划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期,我们发现部分日元贷款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日元贷款有关规定,在事先没有征求我部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意见的情况下对外出售股权。JBIC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中方向其做出说明。

  根据日元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转让或转移贷款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出售、出租、转移、分配全部或部分由贷款资助的资产或所有权时,事先须征求我部和JBIC的意见。我司曾于2000年2月24日下发了《关于日元贷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函字〔2000〕63号),专门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要求。但一些项目实施单位并未按照要求事先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我有关部门工作的被动,对整个日元贷款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请各单位重视此事,严格按照中日间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规定办事,积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避免发生日方对我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停止支付贷款和要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