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4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3-11

执行日期:1999-03-11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