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3号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6

执行日期:2001-04-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筹集财政建设资金和满足社会群众投资国债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增发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总额为200亿元;期限为五年期,票面年利率3.14%。

  二、增发国债发行期为2001年4月10日至2001年4月30日。增发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增发国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储蓄网点面向社会群众销售。

  四、增发国债的其他有关规定均按照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发行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