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2001〕第68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3-13

执行日期:2001-03-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即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

  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35号)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