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云南、新疆维吾尔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分行: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点。对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