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国函〔2000〕第1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5-17

执行日期:2000-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分局:

       2000年1月至6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2.8%,港币利率为2.8%。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