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9〕第234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2-30

执行日期:1999-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若干问题的请示》(粤价[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将违反所得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该清退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应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要按财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国库。

  二、对“罚没收入”的收缴,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财预字第228号)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