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财债字〔1999〕第14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09

执行日期:1999-07-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或变相地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形成新的金融风险。为此,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法》,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担保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

  三、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面向中小企业重点是中小科技企业;要按商业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指令担保机构为任何项目担保。

  四、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至地(市)、县财政部门,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汇报,对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

  联系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联系电话:(010)68551237 68551264

  传 真:(010)685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