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1999〕第2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2-08

执行日期:1999-0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1998〕7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13,43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8,43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请你们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