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第36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0-10

执行日期:1998-10-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16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