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8〕第100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9-21

执行日期:1998-09-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我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你单位选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已通过所开帐户将部分活期存款存入我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清理和移交你单位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进行清理,并填写“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两表见财社字〔1998〕88号文附件)。并于9月21日将加盖公章的两表传真给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各单位务必于9月24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办理具体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定期存款到期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各单位务必于9月23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家债券凭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与代保管方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共同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各单位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清理和移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执行。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传真电话:68551223.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9号;联系电话:68020919,68011395.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国家债券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委托方负责兑付。

  委 托 方 代 保 管 方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