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214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15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6-09

执行日期:1998-06-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杨培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缓征广告代理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娱乐业、广告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缺乏,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筹集资金,增加对文化建设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二是广告业、娱乐业同其他行业相比,一般利润较高,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因此,国家在研究征收范围时,只选择了这两个行业。从目前全国征收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逐渐适应了此项收费政策,征收情况较好。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无疑会增加广告业的负担。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广告公司,外资广告公司也包括在内,业内负担是公平的。一些广告公司经营困难,主要是业内竞争造成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缓征。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