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148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25

执行日期:1998-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法规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