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6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10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14

执行日期:1998-05-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张丽华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中央资助内蒙古旅游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汽车生产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为了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避免外国产品的冲击,国务院规定对进口客车不得减免进口税收。因此,旅游用车应该尽量购买国产客车。这样既发展了旅游事业,又支持了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

  二、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的事情应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考虑到内蒙古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除按体制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外,还从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在专项补助方面也给予了重点倾斜照顾。目前中央财政十分困难,资金紧张,很难再对内蒙古拨专项发展旅游事业,请予谅解。但内蒙古可根据自己的财力统筹考虑解决本地旅游业的发展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