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4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7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11

执行日期:1998-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银景生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在财税方面给予照顾的建议收悉,现就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征筵席税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社会上请客送礼、大办筵席的风气屡禁不止,特别是用公款吃喝,不仅腐蚀了干部队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有利于遏制这种不良风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对举办筵席开始征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国务院于1994年已将筵席税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开征此税。据我们了解,你们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还没有决定开征此税。因此,你们所提出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征筵席税的问题,建议你们提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考虑,由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宜。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