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连钢铁集团公司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6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05

执行日期:1998-05-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大连钢铁集团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1995-1997年期间进口设备尚未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税款(约6810万元),作为特案予以免征免征的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对该项目进口设备已缴纳的190万元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钢铁集团国内生产环节新增的增值税,应照章缴纳,不宜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