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第5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10

执行日期:1998-04-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