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第34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1-21

执行日期:1997-1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