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5号)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8-21

执行日期:1997-08-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决定在今年国债发行总额内增加发行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7年9月1日开始。

  二、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的分档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后,1997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年10月20日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四、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除继续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外,为方便投资购买,增加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办理面向社会的销售业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