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债现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7〕第6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1-28

执行日期:1997-01-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活跃国债二级市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债市场,决定下调国债现货二级市场交易手续费标准,改按不高于交易额的2‰收取。请各交易场所要求会员自1997年3月3日起,改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