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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7〕第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1-15
执行日期:1997-0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
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现就试点
城市
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的预、决算编制
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收入和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
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执行中,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按国库实际收支数在月报中反映。年终决算时,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按财政专户实际收支数,编入地方财政基金收支决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不能挪用。
二、预算科目
试点
城市
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组织的各项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收入,列入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455款“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收入”。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列入第1项“用人单位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列入第2项“职工个人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基金
购买
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列入第3项“利息收入”;同级财政给予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的补贴收入,列入第4项“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列入第5项“其他收入”。
试点
城市
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办理的各项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支出,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455款“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支出”。
三、预算级次
试点
城市
内所有企
事业单位
(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下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或代缴)的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一律作为试点
城市
基金预算收入。试点
城市
内所有企
事业单位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所需的
医疗保险
支出,纳入试点
城市
基金预算支出。
四、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的缴库
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负责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的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和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
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报送缴费
申报
表,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审核后填开“一般缴款书”,由用人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缴入试点
城市
地方金库。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用人单位缴纳的零星
医疗保险
费,由个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报送缴费
申报
表,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审核后代收,按月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试点
城市
地方金库。
五、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的使用
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和国库应当将缴入国库的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从国库及时转拨到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专户。转拨到基金专户的资金,按国办[1996]16号文件计息。
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支出,由社会
医疗保险
事业机构根据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内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专户拨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
。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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